公安部网站1月24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打造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为核心,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为加强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意见指出,健全完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招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公安院校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优化来源、畅通渠道,分类招警、科学考录,规范便捷、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省级统一招警,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类招警,按照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警工作力度,完善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办法,严格招警考察标准,探索心理素质测评,使招警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和实战要求。
意见要求,要按照质量为本、公开公正、基层导向、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要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严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为公安机关培养输送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意见强调,要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严把进人关,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租寻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
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就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招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招录人民警察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
坚持五湖四海,选贤用能。实行双轨招警工作机制,既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其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又畅通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其他青年入警渠道,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坚持分类招警,科学考录。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警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规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公安实战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制度体系。
二、加强省级统一招警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警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设置办法、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审核录用手续等。省级统一招警既可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专门组织。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实行分类招警
(一)明确招考对象。公安机关招警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勤务职位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为主,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
(二)编制录用计划。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员额、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别职位要求,区分不同招考对象,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拟录用计划要逐级上报汇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三)组织实施考试。招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所有职位均需进行公共科目笔试,执法勤务职位还应进行专业科目笔试。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增加专业技能测试。公共科目笔试试题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专业科目笔试试题由公安部组织命制。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和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工作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测评要素、内容、方法应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工作需求。面试时,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安机关考官。面试考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面试考官资格。考官的选派、考官小组组成及考生面试顺序,随机抽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考官异地执考。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重视公安机关考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四、开展特殊招录
(一)涉密要害职位招考。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的招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也可以从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培养。
(二)人才紧缺职位招考。少数民族语言、非通用语、狙击、排爆、突击、防核生化、航空、潜水、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通过公开招考难以补充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合理确定考试内容,执行相应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适当调整招录程序等方式进行。
(三)公安英烈子女招考。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公安英模子女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五、完善招警政策
(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警力度。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招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限定报考人员户籍、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条件特别艰苦和任务特别繁重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二)完善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办法。根据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明确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条件、程序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体检和体能测评环节在招警工作中的顺序。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三)严格招警考察标准。要在遵守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警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开展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对政治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考察工作可予以前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
(四)探索心理素质测评。要积极开展人民警察招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围绕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位要求,科学确定心理素质测评的内容要素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警时,可结合实际开展心理素质测评试点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严肃纪律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招警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招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年度招警计划、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录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公务员局和公安部。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招录工作按照管理体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5年11月19日